【地方条例】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6-05-09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杭州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实施细则

为加快盘活存量空间资源,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存量空间资源高效利用,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商业用地改革促进空间精准有效配置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5〕4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在国有建设用地上有合法权源证明的存量房屋,临时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用于发展国家、省、市支持的产业和行业,补齐民生短板,以及完善区域配套的行为。

二、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不违反国家有关消防、通风、采光、日照、隔声等强制性指标;

(二)有相对独立的功能,并满足相应的配套要求;

(三)已开展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

(四)已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五)属于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临时改变用途应符合相关保护要求,且不影响城市景观;

(六)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有关要求;

(七)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不属于危险房屋。

三、房屋所有权人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的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如下:

(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表。说明拟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位置、面积、层数、临时改变用途原因和理由,具体使用用途,申请临时改变的期限等;

(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合法权源证明;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改造、装修的设计图,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六)区政府(管委会)出具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合论证意见。

四、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应当依法经规划资源部门批准。属地规划资源部门受理申请后,可提请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发改、住建、规划资源、公安交管、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及属地乡镇(街道)等单位联合论证,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邀请经信、卫健、园文、民政、教育、文旅、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参加论证,并形成联合论证意见。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房屋所有权人根据《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向建设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房屋消防安全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五、申请人可以根据使用需求自行申报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期限,但首次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未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

六、房屋所在地块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一)已纳入属地政府近期拟改造范围的土地;

(二)位于360平方公里规划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非生产性配套用房除外);

(三)尚在履约跟踪评估期内的产业用地;

(四)用于改作或以任何形式变相用于商品住宅的;

(五)用于改作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及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等功能的;

(六)按相关建设标准规定必须设置的配套设施用房(空间);

(七)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禁止的其他情形。

七、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涉及缴纳土地年收益的,应按规定签订土地年收益合同,原则上按使用期限一次性缴纳土地年收益。房屋用途临时改变期间,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提前终止改变的,应与规划资源部门解除土地年收益合同,按规定退还剩余土地年收益本金。

土地年收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缴入国库。市本级征收的土地年收益按属地原则分区统计,市、区财政(含西湖风景名胜区)按4∶6比例分成,主要用于城市建设。

土地年收益按以下确定标准的70%计收(本条款中基准地价指对应用途基准条件下楼面地价):

(一)出让土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土地年收益标准=(改变后用途基准地价/改变后用途法定最高年限)-(改变前用途基准地价/改变前用途法定最高年限);

(二)划拨土地不改变房屋用途用于经营土地年收益标准=对应用途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法定最高年限*55%;

(三)划拨土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用于经营土地年收益标准=(改变后用途基准地价/改变后用途法定最高年限)-(改变前用途基准地价/改变前用途法定最高年限)*45%。

八、有以下情形的,无需签订土地年收益合同:

(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二)设计方案明确的配套用房,用于小型商业服务网点或为周边提供便民服务设施等清单用途(详见附件1),且单个小型商业服务网点及便民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的;

(三)存量邻里中心、社区配套用房因公共服务使用功能调整需要,房屋用途临时合理转换的;

(四)存量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因业态调整需要,房屋用途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二级类、三级类之间临时合理转换的;

(五)用于发展养老、文化创意、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符合国家过渡期支持政策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详见附件2);

(六)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后对应地价水平不高于改变前用途的。

九、有合法权源证明的地下空间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参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位于规划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非生产性配套用房,确因产业社区建设需要用于第八条第(二)款以外其他用途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手续。

产业园区嵌入式幼儿园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加强审批把关,严格临时改变房屋用途项目审批。经批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不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据。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仍按原不动产权证载明的房屋用途、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方式给予补偿。

本细则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20日,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附件:1.小型商业服务网点及便民服务设施正面清单

          2.符合过渡期支持政策正面清单


附件1

小型商业服务网点及便民服务设施正面清单

1.商铺(零售、超市、便利店、服装、百货等);

2.餐饮(奶茶、冷饮、茶馆、咖啡、小吃、轻食、饭馆、简餐、食堂、餐厅等);

3.其他商业设施(中西药店、洗车店、宠物医院、洗染店、洗衣干洗、书店、健身房、照相馆、图文店、理发美容、保健养生、艺术传媒、技术服务、地产中介、家政服务、废旧物资回收站、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网点、物流营业网点等);

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移动通讯营业厅、有线电视营业厅、供水供电营业网点、金融保险、银行网点、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等)。


附件2

符合过渡期支持政策正面清单

1.利用存量房产发展新质生产力,以及用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包括但不限于科技成果转化转移、高新研发、知识产权、综合科技、中试基地、产业创新中心等;

2.利用存量房产发展文化产业的,包括但不限于文化创意、动漫、演艺等;

3.利用存量房产发展物流产业的,包括但不限于物流设施、商贸流通网点、物流仓储设施、低空飞行保障设施、临时接驳转运设施、电子商务等;

4.利用存量房产发展医疗、养老、托育等“一老一小”相关产业的,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服务设施、银发经济产业、医养结合产业、托育设施等;

5.利用存量房产发展全民健身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场所、嵌入式体育设施;

6.利用存量房产在城市更新过程中,以嵌入式方式补齐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的;

7.利用存量房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8.其他符合国家、省、市支持的产业和行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