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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令第16号修订的《划拨用地目录》,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资源部门要主动对接属地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计划编制、项目立项、预算资金安排等环节认真落实《划拨用地目录》相关规定,对同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用途、主体要求的建设项目,方可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鼓励各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二、规划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供地审查,以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等资产处置审查时,应严格按照《划拨用地目录》规定执行。
三、经依法批准或者登记设立的教育、科研、文体、医疗、民政等各级、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作为项目立项和用地主体,使用相应非营利性教育及托育设施用地、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非营利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非营利性社会保障和福利设施用地(以上统称为非营利性公服配套设施用地)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项目可由用地单位自行建设,也可以按照代建的有关规定委托代建。
用地主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教育、科研、文体、医疗、社会保障和福利设施用地,应以有偿使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与符合条件的各类划拨供地项目结合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可与划拨供地项目一并实施。
四、区级做地主体做地范围内的各类非营利性公服配套设施建设,由各属地政府按规定自行统筹协调明确建设单位及资金来源。
市级做地主体做地范围内的各类非营利性公服配套设施,根据《划拨用地目录》以及相关规定确定立项单位,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可按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其中:由市级部门立项的,市级应承担的项目建设费用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预算,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拟核拨给市级做地主体的做地核拨资金中结算;由区级有关部门立项的,项目建设费用列入区级政府投资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做地主体与属地政府确认一致的金额,协助区财政局办理资金结算,具体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市级做地主体会同属地政府,共同确定未来3年内分年度需开发的项目清单、项目建设费用、资金来源情况,经市级做地主体、属地政府共同确认后,市财政局从该区范围内拟核拨市级做地主体的对应做地核拨资金中预留相应额度;
(二)年度内需开发的项目清单、项目建设费用、资金来源情况等经市级做地主体及属地政府共同确认后,由市财政局从该区范围内拟核拨市级做地主体的对应做地核拨资金中扣除,由市财政局做好与区财政局资金结算。区财政局应做好相关建设项目资金保障。
五、邻里中心(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原则上以有偿使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由做地主体结合片区开发进度负责统筹建设。在保障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的前提下,邻里中心项目可按规定混合其他功能。地块出让前,属地规划资源部门组织规划条件论证时应明确各类用途的具体比例,并出具规划条件,按对应用途及比例合理评估确定出让起价。其中,按规定需移交的部分公服配套设施面积,应在土地出让前明确具体功能、建筑面积、移交对象、建设要求等,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邻里中心或其他多种用途混合的非营利性公服配套设施,各类功能用途均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且由属地政府指定事业单位或乡镇(街道)作为用地主体的,方可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按规定纳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市级主体做地范围内,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且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的邻里中心项目或其他多种用途混合的非营利性公服配套设施,一并纳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金结算参照第四条第三款有关方式办理。
六、按照“谁拆迁谁安置”的原则,拆迁安置房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具体负责拆迁或安置房建设的单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土地用途只能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土地出让价格由各区按规定评估确定,且不得低于基准地价中“政策性住房”的70%。
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规定计提后,按规定全额核拨给区财政或市级做地主体。
七、各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拆迁安置房,安置结算价格保持不变,按各地既有政策执行。
不动产首次登记按照既有拆迁安置房项目有关流程办理。
首次转让或上市交易(不含安置房调拨)按照既有拆迁安置房项目上市交易相关标准,缴纳出让的拆迁安置房转为出让的商品房土地出让金差价。该条款相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回迁安置协议,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注记“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拆迁安置房,首次转让或上市交易时应按规定补缴安置房转为商品房的土地出让金”。
本通知自2026年5月20日起执行。已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非营利性公服配套设施、邻里中心、拆迁安置房用地等建设项目,由原建设单位继续按规定加快开发建设,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用途使用。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