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条例】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有偿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6-05-09

各分局、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有偿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有偿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及《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商业用地改革促进空间精准有效配置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5〕4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划拨、租赁、出让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补办出让手续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出让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点以规划资源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为准,地价评估报告有效期为2个月。

规划资源部门完成补办出让手续地价报批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地价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逾期不签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须重新提出申请,由规划资源部门重新委托地价评估。

本规定出台前,已经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存量项目,应按规定补办有偿使用手续,地价评估时点以规划资源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为准,土地使用年限按受理时点剩余年限确定。

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拆迁安置房、农转居公寓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公建等上市交易补缴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出让的建设项目(工业用地除外)竣工实测计容建筑面积同时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内按土地出让时成交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合理误差范围外经依法依规处置后,按现行评估价的双倍补缴土地出让金。

单一性质用地允许功能兼容的建筑存在合理超建面积的,按该宗土地成交楼面地价确定补缴金额。

混合用途用地存在合理超建面积的,按出让合同明确的对应用途土地成交楼面地价确定补缴金额。出让合同中未区分不同用途出让价格的,按地价评估报告中不同用途的评估价结合溢价率确定补缴金额;地价评估报告中未区分不同用途评估价的,按出让合同明确的成交综合楼面地价确定补缴金额。

三、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按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和程序办理。利用单建、结建地下空间从事商业、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应以有偿使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

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计缴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商业用地改革促进空间精准有效配置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5〕47号)执行。

四、依法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设计方案包含结建地下空间的,视同已办理地下空间用地审批手续:不涉及土地有偿使用的,使用权类型确定为划拨;涉及土地有偿使用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指标的,地块出让前,地下空间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评估,统一纳入出让起价。

(二)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中未明确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指标、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包含经营性地下空间的,应在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同步补办有偿使用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地下空间经批准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年收益。

五、有偿使用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作为单一产权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分割转让、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割抵押。

六、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转让,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涉及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方式,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的,直接按原用途、原范围,依申请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或租赁手续,并缴纳土地价款。国家、省、市另有批准文件的,可按批准文件执行。

七、依法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租赁期限最高可按20年确定,土地租金标准按照办理时点最高法定年限相同条件下出让土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乘以每年度土地还原利率确定。土地还原利率按每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动态确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且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按本规定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办理租赁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土地租金已缴纳的除外。

原土地租赁合同期满且尚未办理续期手续的,应按原合同期满时土地还原利率等有关规定完善手续后,方可根据本规定办理后续土地续租或租赁土地补办出让手续。

八、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到期,中方合营者以持有土地入股合资企业的,由中方合营者按本规定办理划拨土地补办有偿使用手续。

中方合营者已改制、合并、撤销或中方合营股权转让的,由原中方合营者上级主管部门明确土地权益归属后,再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原中方合营者土地使用合同、企业合资协议对土地权益归属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按规定需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应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缴纳土地租金。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改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以出让方式供应的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应先行缴纳合同款项的20%作为定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比例不低于50%前提下,其余款项可在1年内缴清。挂牌出让文件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补办有偿使用项目土地价款(租赁项目为首期租金)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其中,企业无法一次性缴纳土地价款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经属地政府集体决策可以约定自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全部缴清,但首次缴纳应在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且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

本规定自2026年5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20日。原《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等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杭土资〔2008〕2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