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园文局: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领域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经研究,决定对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自2025年10月1日起,暂停执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浙建〔2024〕7号)第五条第三点“项目基本信息分按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录入的在建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得分,企业所有在建项目信息(平台要求的必填字段)完整的得初始分15分”和第五条第四点“工程业绩分按企业有效工程项目数量及规模评分,满分10分。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24个月内为有效工程项目”。上述两点内容涉及的信用评价得分,所有参与信用评价的企业均按满分予以赋分。
二、自2025年10月1日起,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6号)第五条第三点中“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24个月内为有效工程项目。”调整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24个月内为有效工程项目。”
三、自2025年10月1日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版)》等4个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暂停执行关于“指定招标人必须设置信用评分”的条款,其中关于企业信用评价评分和人员信用评价评分均调整为选择项,由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自主决定是否应用我省信用评价结果。
四、自2025年10月1日起,发布招标文件预公示、招标公告以及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房建市政工程,在没有法定依据前提下,不得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上述调整有新的政策文件的,以新的政策文件为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