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协会、研究院所
行政主管、交易中心
党政机关、群团机构
其它组织、企业单位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 号)精神,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衔接,促进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决定继续延长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按照原标准核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5 年4月 30日届满的, 统一延期一个月至 2025 年 5月 31日。
二、检测机构应于 2025年 5月 31日前,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按新标准申请资质核定。逾期未取得新版资质证书的,原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