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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 览 量: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省级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6〕45号)精神,现将2026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浙建〔2019〕6号,以下简称《评价条件》)相关规定执行。高技能人才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所从事的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等建设行业职业(工种)应对应建设工程相关专业进行申报。再次申报人员,需要提供上次申报以来新增业绩材料,不得凭借相同业绩重复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培养和造就“行业大家”为导向,坚持以用为本,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同时,将科研成果转化、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特别关注长期工作在一线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
(二)规范申报专业与现高工专业对应关系。申报人员申报正高工评审的专业须与其现高工专业一致或相近,详见附件《正高工评审拟申报专业与本人现高工专业比对审核表》。
(三)落实继续教育要求。本次申报需提供任现职以来近4年(2022-2025年)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继续教育学时需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不需个人办理),数据可自行同步到职称申报系统。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应认真履行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职责,及时完成与各市人力社保局的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的数据导入工作。
(四)事业单位评聘结合。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申报单位须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中核定岗位)。
(五)适应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总承包模式改革。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全过程咨询项目业绩可作为评审依据,其经历与能力的评价可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第九条规定。
(六)规范工程业绩佐证材料。
1.工程业绩证明必须要有申报人的名字,可以是设计资料、过程资料、竣工资料、评审资料,但必须是有第三方证明的,如带图审章且含名字的设计图纸、有各方盖章的图纸会审签到资料、过程中有五方主体单位盖章的技术往来资料等。仅有本单位证明不属于有效完整佐证材料。
2.凡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https://jzsc.jst.zj.gov.cn/PublicWeb/index.html#/)上已有工程项目及竣工时对应相关主持人(包括项目经理、总监)记录的、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https://kcsj.jst.zj.gov.cn/PublicWeb/index.html#/)上已有工程项目及对应相关主持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记录的,申报人员须通过平台下载相关页面截图作为其工程业绩证明并上传申报系统管理服务平台。
3.工程建设团体标准须是国家级社会团体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公开发布的标准,同时须提供团体标准在招投标和合同履约等市场活动中实施应用,或者企业依据团体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佐证材料。
4.申报人员的专利业绩如通过专利权转让并变更发明人取得的,在评审中不予认可。
5.论文或著作须为现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之后发表,要有封面、目录及正文内容等材料。在国内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佐证材料需上传国家新闻出版署(https://www.nppa.gov.cn/bsfw/cyjghcpcx/qkan/index.net)期刊查询证明,以及中国知网(https://www.cnki.net)、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https://www.wanfangdata.com.cn)或维普网(www.cqvip.com)论文查询证明。
三、申报程序和形式
全省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须先行建立个人业绩库,并经所在单位审查通过)、单位审核、主管部门推荐等程序上报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并公示,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需登录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028/login.jsp)。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录账号相同,并自行注册;有关主管部门账号由省里统一分配。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办法、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操作办法及申报材料报送要求等可从管理服务平台首页“2026年度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计划”中的其他相关附件中下载。
四、其他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层次(级别)不低于《评价条件》中第九、十条相关规定。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
(二)社保证明要求。根据浙人社发〔2019〕21号文件要求,本省内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获取人力社保部门相关数据。如在外省交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并上传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三)面试答辩要求。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未通过不能推荐至评委会参加评审,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1.转评高工后再申报的;
2.通过标志性业绩申报的;
3.所申报的正高工专业与本人高工专业不完全一致的;
4.近5年(2022-2026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申报的;
5.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业务面试的其他情形。
(四)省外证书要求。属于中央部属单位及外省调入我省的申报人员,如仍持有中央部属单位及外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需由各市人力社保部门或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提交相应高评委确认后才能申报。
(五)严格申报人员资格审查。
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要严格审核把关,采用核对原件、比对扫描件,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验证方式,确保申报材料规范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验证人员(经管理系统实名认证的经办人员)责任。
2.各职称申报受理点要通过管理服务平台的业绩查询功能,对工程项目、标准等业绩及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客观评价,对疑似造假行为严格审核把关。
3.因个人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以“挂证”行为处理,撤销其注册许可的,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六)严肃违规行为处理。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在《建筑学研究前沿(中文版)》《工程管理前沿(中文版)》等假刊或在《中国建筑业年鉴》《基层建设》等套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假冒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国家科技成果奖证书》,或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及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下载的页面截图作为其工程业绩证明存在业绩造假行为,或存在其他造假行为的,对相关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申报人员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至2026年12月31日。网上个人申报时间为2026年5月6日至5月31日,所在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6月12日;市级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7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王海挺,联系电话:0571-89985221
附件:正高工评审拟申报专业与本人现高工专业比对审核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4月23日
附件
正高工评审拟申报专业与本人现高工专业比对审核表
序号 | 申报专业 | 现 高 工 专 业 | |||
相同专业 | 可申报的相近专业 | 可申报的其他专业 | 不符合申报的专业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1 | 风景园林(景观设计) | 风景园林(景观设计) | 园林绿化、工程景观、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城乡规划 | 无 | 未列入本表三、四项内的专业 |
2 | 岩土工程 | 岩土工程 | 地质勘查、基础地质、土木工程、工程勘察、爆破工程、采矿工程、水工环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 | 建设行业内其他专业并取得土木工程师(岩土)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 | 未列入本表三、四、五项内的专业 |
3 | 工程勘察 | 工程勘察 | 岩土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土木工程 | 建设行业内其他专业并取得土木工程师(岩土)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 | 未列入本表三、四、五项内的专业 |
4 | 市政道路(桥梁) | 市政道路(桥梁) | 市政工程、市政工程设计、道路桥梁、道路交通设计、道路与交通工程、给排水、建筑施工、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桥梁工程设计、桥梁与结构设计、公路工程、隧道工程、桥隧工程、交通工程、城市地铁、机场工程、城乡规划、交通土建工程、工民建 | 建设行业内其他专业并取得建造师(市政)、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等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之一 | 未列入本表三、四、五项内的专业 |
5 | 建筑施工 | 建筑施工 |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装饰、建筑安装、土木工程、市政工程、风景园林、钢结构、机场工程、工民建 | 建设行业内其他专业并取得建造师(建筑)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 | 未列入本表三、四、五项内的专业 |
6 | 暖通工程 | 暖通工程 | 机电,机电设备、建筑安装、暖通空调、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 建设行业内其他专业并取得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 | 未列入本表三、四、五项内的专业 |
7 | 建筑机械 | 建筑机械 | 特种设备、机械设备管理、机械与设备技术、机电、建筑安装、机电设备。 | 建设行业内其他专业并取得设备监理工程师、建造师(机电)等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 | 未列入本表三、四、五项内的专业 |
8 | 建筑材料 | 建筑材料 | 建筑工程管理、材料检测、试验检测、无机非金属材料、材料与化工 | 无 | 未列入本表三、四项内的专业 |
9 | 燃气工程 | 燃气工程 | 城市燃气、建筑安装 | 建设行业内其他专业并取得消防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等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之一 | 未列入本表三、四、五项内的专业 |
10 | 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 | 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 | 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工业自动化、工业电器、通信工程、广播视听设备、照明器具、轻工自动化、机电工程、电气安装、电气工程 | 建设行业内其他专业并取得电气工程师、建造师(机电)等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之一 | 未列入本表三、四、五项内的专业 |
11 | 建筑工程管理 | 建筑工程管理 | 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建筑施工、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建筑安装、土木工程、材料及试验检测、市政工程、工民建 | 建设行业内其他专业并取得监理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建筑师、安全工程师、土木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之一 | 未列入本表三、四、五项内的专业 |
12 | 建筑结构 | 建筑结构 | 建筑设计、钢结构、城乡规划、结构设计、结构工程、道桥设计 | 建设行业内其他专业并取得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师(岩土)等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之一 | 未列入本表三、四、五项内的专业 |
13 | 给排水 | 给排水 | 市政道路、环境工程 | 建设行业内其他专业并取得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 | 未列入本表三、四、五项内的专业 |
14 | 建筑装饰 | 建筑装饰 | 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安装、家具制造、幕墙 | 建设行业内其他专业并取得建造师(建筑)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 | 未列入本表三、四、五项内的专业 |
15 | 建筑设计 | 建筑设计 | 建筑学、建筑结构、建筑装饰、城乡规划、风景园林 | 建设行业内其他专业并取得建筑师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 | 未列入本表三、四、五项内的专业 |
16 | 工程造价 | 工程造价 | 造价咨询、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施工 | 建设行业内其他专业并取得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之一 | 未列入本表三、四、五项内的专业 |
17 | 白蚁防治 | 白蚁防治 | 植物防护、生物学 | 无 | 未列入本表三、四项内的专业 |
注:1.建设行业内专业指本表第二项所列17个申报专业;
2.现专业与申报专业不相近的须取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
3.未在本表中体现的个别专业,由评委办另行研究确定并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