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精神】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的通知

2025-09-29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相关政策,加快推进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和市政工程)价款结算,促进我市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5〕22号),结合本市实际就加快推进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价款结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一)深化前期工作。建设单位应充分保障项目招标前期工作时间,提高前期工作质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充分保障勘察设计质量。建设单位应充分保障地质勘察和图纸设计时间,确保相应成果满足招标和施工要求。

2.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全面和准确,不得通过“包括但不限等模糊表述或不合理条款将风险无限转嫁给投标人。干"

3.合理设置合同条款。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合同边界划分、款项支付约定、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市场要素价格风险幅度和范围、工程结算管理、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EPC项目要严格执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重点明确“发包人要求”具体内容,不得设置不合理的结算条件和支付条款。工程结算原则上不得重复委托多次审核,确需复审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复审部门及相关程序。

(二)强化变更(索赔)管理。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加强投资控制,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索赔)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索赔)上报、审核签证时限要求、审批流程和相关违约责任等,并将上述内控管理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重大或较大工程变更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所有工程变更(索赔)审核签证须在合セ轻避队料生约酾置渉缴頣巫訌南鮒逹烨渠緄麗屑蟎靠内完成,签署意见必须明确。建立完整的资料台账,避免因时间拖延出现责任不清、资料缺失或成本失控等问题。

(三)细化结算要求。

1.结算资料上报。建设单位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结算资料具体内容,结算资料上报时间原则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若施工单位无故拖延上报或者不报,经建设单位书面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的,建设单位有权根据已有资料开展结算审查,由此产生的关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2.结算资料完整性初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则上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的7天内,完成对结算资料完整性的初步审查。若结算资料存在缺漏的,应以补充资料函的形式一次性告知施工单位缺失资料的内容,避免施工单位因多次补正资料而延误结算进度。施工单位在补充资料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应积极予以配合。

3.结算审核时间。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结算审核时间执行。审核时间自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起,至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结审核报告止。工程结算审核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下表中明确的时间。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的项目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仍未办结工程结算审核的,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审核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出具无争议部分的结算审核报告。

4.结算审核费用。建设单位是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责任主体,具备结算审核能力的可自行组织工程结算审核,不具备自行结算审核能力的,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核。审核费用(包括基本费和追加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进行支付,并列入项目建设投资成本。追加费不得由施工单位支付给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5.结算尾款支付。建设单位应严格依照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结算尾款。出具无争议部分的结算审核报告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不得无故拖延工程结算审核并以此作为拖欠工程结算款的理由。

二、规范施工单位结算行为

(一)严格合同履约。

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变更、工程延期及索赔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审核签证相关资料。若超期上报或拖延不报的,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施工单位应强化项目投资动态管理,对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施工变更等事项,及时上报建设单位。

(二)规范结算资料上报。施工单位应注重结算资料收集及编制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初审后,一次性提出缺少内容补正要求。施工单位应在收到补充资料函之日起14天内补充完整,最长不得超过28天。

(三)强化结算审核配合。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造价人员,或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开展结算工作,在结算过程中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结算审核单位,及时核对、答疑、补充资料,参加协调会议并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施工单位对结算审核过程中收到的补充资料函,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补充完整,最长不得超过28天,保障结算审核高效推进。对于审核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应通过协商、行政调解、争议评审或法律途径解决,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配合。对结算中存在高估冒算情况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高估冒算违约金。

三、优化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恝她署己露中)鋃匍綢携推鶥勺攔笠施工过程结算。

对于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鼓励发承包双方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结算审核单位的选定工作,确保过程结算工作与项目建设协同推进。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结算审核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开展过程结算相关工作,并按照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对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及时确认和支付。经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为过程结算提供技术保障,委托费用列入建设管理费中(集中代建项目列入项目建设管理费中)

(二)规范无价材料(设备)签证流程。

建设单位应建立无价材料询价内控管理制度,明确无价材料(设备)的询价流程、定价机制以及签证时间等要求。原则上无价材料(设备)价格签证应在变更实施前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迟于无价材料涉及的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前。合同双方按照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制度规范询价流程,共同确定无价材料(设备)价格,结算时原则上应将询价签证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四、建立争议解决机制

(一)内部协调解决。建设单位应建立争议问题内部协调机制,针对工程实施及结算阶段出现的争议问题,及时组织施工、监理、设计、造价咨询等单位召开协调会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或论证。

(二)多元方式化解。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结算争议解决方式,优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行政调解,或向相关争议评审中心申请争议评审。对于协商、行政调解、争议评审不成的,可按照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五崧衣存见成小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监管

市、县(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审批权限督促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落实本通知相关规定。工程结算工作中,对存在不规范行为且拒不整改、失信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各方主体,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已经签订合同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对工程结算相关要求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对工程结算相关要求约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