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5-09-25

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组织起草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人:省财政厅采监处 齐鲁

电话:0571-87057612 传真:0571-87056984

电子邮箱:zjcztcjc@qq.com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9月24日


附件

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组织机构”)采用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开标(含开启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下同)、资格审查、评审(含评标、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协商,下同)的现场管理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项目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开标、资格审查、评审的,现场活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现场组织管理

(三)政府采购项目开标分两阶段完成(单一来源采购以及不涉及价格竞争的项目可以一阶段完成)。采购组织机构一般先开启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在资格审查、商务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开启投标报价(最后报价)文件,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

1.开启开标场地的录音录像采集设备、电子交易平台运行的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2.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供应商发起投标(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在30分钟内完成在线解密。

3.在电子交易平台公布或告知投标、询价供应商名称或者进入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名称,进入供应商资格审查环节。

4.商务技术评审结束后,采购组织机构组织开启供应商投标报价(或最后报价)文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公布投标(响应)供应商名称、报价等有关内容。如供应商在电子交易平台填写的报价与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最后报价表)不一致的,以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最后报价表)为准,由评审小组按规定程序进行更正。

(四)供应商资格审查一般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

1.供应商资格文件解密完成后,采购人或经采购人委托的采

购代理机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出具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记录。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可以依据采购文件约定由评审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2.对资格审查拟不予通过的供应商,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或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以及可以就此提出陈述、澄清或申辩意见的权利,采购人、经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小组视供应商反馈意见作出资格审查结论并告知供应商。

3.在电子交易平台公布或告知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

(五)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一般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

1.采购组织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评审小组推送下载采购文件(或者邀请)的供应商名单及资格预审情况(如有)、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

2.采购组织机构介绍评审现场的人员情况,宣布评审纪律,

告知评审小组人员应当回避情形;组织推选评审小组组长,组长一般为具备所评审项目相关专业经历或者评审经验相对丰富的专家;组织评审小组人员在线签订《政府采购评审小组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3.评审小组应当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以及相关补充、更正、质疑、答复等材料,熟悉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采购组织机构根据需要简要介绍采购文件和法律法规以及询问、质疑、投诉情况;可组织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对评审小组人员提出的有关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解释。

4.非招标项目进入磋商、谈判、协商程序的,评审小组应当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谈判、协商。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评审小组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5.评审小组对各供应商商务技术文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评审小组对符合性审查拟不予通过的供应商,应当事先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或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其未通过审查的原因,以及供应商就此可以提出陈述、澄清或申辩的权利。采购人为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和促进公平竞争,可结合具体项目特点,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商务技术得分低于商务技术总分的一定比例(不超过60%)或者技术参数客观分得分为0的投标(响应)无效。采购文件内容表述不清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终止评审工作。对于投标(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或者电子交易平台推送的供应商可能存在视同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小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6.评审小组人员进行商务技术评审一般按照主观分、客观分先后顺序打分。采购组织机构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核对并汇总统计;对单项评分为0,或者与供应商客观分自评得分不一致的,评审小组相关人员应进行复核并记录评分原因。如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客观评分不一致、单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主观评分明显畸高、畸低(其主观分总评分偏离主观分平均分30%以上)、经评审小组认定畸高、畸低的其他评分等异常情况,应提醒评审组长及相关评审小组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小组人员拒绝修改或说明的,由采购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如实记载及存入项目档案资料,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评审小组人员的评分、修改记录保留原始痕迹,作为项目资料存档。

7.在电子交易平台公布或告知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已结束,进入投标报价(最后报价)文件开启阶段。

8.报价文件开启后,由评审小组对报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对报价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对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不合理低价应当认定投标(响应)无效,如不认定投标(响应)无效的,应在评审报告中注明详细理由,并承担评审责任(异常低价审查及专家评审责任详见附件1)。报价需要依法修正的,由评审小组组长或者采购组织机构(代录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通知,供应商在线确认,超过30分钟未在线确认的,视为供应商不予确认,其投标(响应)无效。修正后的报价及修正依据在电子交易平台公布。

9.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汇总情况和采购文件规定确定供应商排序和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委托评审小组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小组应按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0.采购组织机构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做好评审报告起草、评审有关内容在电子交易平台的文字录入等工作,评审小组人员均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确认。评审小组人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中签署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或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由采购组织机构记录在案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评审小组认为中标(成交)产品或服务价格明显高于或明显低于其市场价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载明,并由采购组织机构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11.在电子交易平台公布评审结束。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布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每项评审因素对应得分情况,公布供应商总得分排序和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公布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经修正和政策调整后)由低到高排序和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

12.采购组织机构制作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

13.采购组织机构对评审小组人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评价。

三、采购活动现场人员管理

(六)采购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引导评审专家进入评审场所,核验资格审查人员、评审小组人员及评审监督等其他相关人员身份,按规定统一收缴、保存其通讯工具和具备拍照、摄像、录音的电子设备,评审结束后统一交还;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评审现场,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开标、资格审查、评审过程与结果。

(七)采购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发现采购现场相关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行为的,应当及时提醒和制止;相关人员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并在采购档案中记录有关情况。

(八)评审小组人员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依法独立评审。对有关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样品、现场演示的说明、解释、要求、标准存在不同意见的,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人员及其意见或理由应予以完整记录,并在评审过程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评审小组人员应当对采购人代表为维护采购人利益提出的相关意见进行认真、客观、公正地讨论。评审小组人员对其自身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九)评审小组人员发现采购组织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应当提出异议和制止;相关人员拒不改正的,评审小组人员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十)供应商代表应主动出示身份证明及授权证明并经采购组织机构现场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政府采购活动现场(包含样品存放现场、演示现场),服从采购组织机构的现场管理。

(十一)供应商代表认真和及时回应电子交易平台或其他书面形式发送的要求澄清、申辩、说明、确认、谈判、磋商、协商等事项,不得主动提出澄清或说明,不得发表与所提问题无关的其他意见;供应商未按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回复的,视为未提供回复,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十二)供应商代表发现采购活动现场相关人员或其他供应商存在损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或影响采购公平公正进行的其他行为,可向采购组织机构工作人员提出,并积极配合采购组织机构处理。

四、现场监督管理

(十三)采购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现场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复核和监督,一般为1-2人。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资格审查、评审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进入评审现场,不承担监督工作。

(十四)经采购单位负责人书面批准或决定,采购人可委派纪检监察人员进行评审活动现场监督。发现采购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资格审查人员及评审小组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采购人委派的现场监督人员在评审视频录像监控室实施监督;采购组织机构无评审视频录像监控室的,可以在评审现场实施监督。

(十五)参与评审监督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评审现场发言,干涉现场评审工作;应当做好现场监督记录,列入采购档案留存;评审结束后向采购单位负责人汇报监督情况,不得违规泄露有关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附则

(十六)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管理另有补充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设定具体流程。

(十七)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现场组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实施。《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