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精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缩小“三大差距”若干政策的通知

2025-08-28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千万工程”牵引城乡融合发展缩小“三大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的决策部署,在“强城”“兴村”“融合”中发挥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撑作用,助推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现就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缩小“三大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增强城乡融合发展空间保障

(一)加强县域发展轴空间专项规划引领。加快推进“县城—中心镇—重点村”发展轴空间专项规划报批和组织实施。通过编制城乡融合单元、乡村共富单元等不同类型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促进项目落地实施。围绕山区海岛县“县城—中心镇—重点村”发展轴,充分依托开发区、现代化农业产业园和旅游度假区等平台建设,合理布局“发展飞地”,涉及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和规划动态维护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先予以落实。

(二)强化乡村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优化。合理引导村庄建设用地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布局,允许在不改变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允许村庄建设边界内暂难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机动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村庄建设用地边界外布局的规划建设用地,符合国家、省有关用地类型和规模管控要求的,可按零星城乡建设用地管理。

(三)支持生态保护红线内存量建设用地空间置换。支持山区海岛县优先探索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已有零星建设用地腾退后,优先转为林地、草地、湿地,置换出的建设用地规模用于县域统筹的城乡融合、乡村振兴和旅游服务项目建设,不占用现有城镇开发边界规模和扩展倍数,但不得用于大城市及周边城镇扩张。

二、支持城乡融合发展资源要素保障

(四)强化山区海岛县用地保障。按照省市县三级“分级保障”原则,全面保障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积极支持重点村片区组团项目建设,优先保障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省级专项安排5000亩用地指标,重点支持山区海岛县(含调出县)民生和产业用地,每县每年200亩,并预留10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支持调出县重大项目。支持山区海岛县单独选址交通、能源、水利等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纳入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全额保障用地指标。实行异地搬迁用地计划专项管理,按照省补助最高80平方米/人的标准结合实际搬迁项目用地需要全额下达。

(五)全力保障乡村振兴用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城—中心镇—重点村”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国家重大项目和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加强农业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省级专项安排1万亩计划指标用于中小民营企业新质生产力制造业项目。对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可纳入“增存挂钩”机制按比例配置计划指标。各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安排至少5%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全额保障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民建房用地指标。

(六)支持山区海岛县矿产资源保障。保障山区海岛县的省重大项目砂石料需求,砂石土采矿权指标不受年度出让计划限制,指标不足的,可在省级矿产资源规划预留指标中安排。加强省级地质找矿资金向山区海岛县战略性矿产资源地质找矿前景好的县(市、区)倾斜,支持青瓷、石雕等历史经典产业所需原材料新设采矿权,在开采规模等方面降低准入要求。指导战略性矿产和我省优势矿产在采矿山探边摸底,促进在采矿山稳产、增产,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七)支持海岛地区高质量发展。优化海岛地区发展布局,建立“一岛一功能”发展布局体系,形成以有居民海岛为轴心,带动周边无居民海岛和海域开发利用的发展格局,推动陆海联动、山海协作。探索开展无居民海岛分类管理,稳妥推进无居民海岛已有用岛活动处置,精简公益设施用岛审查材料,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生态旅游项目在一般海岛落地。加强海岛地区海洋监测预警和海洋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提升海洋灾害风险识别和精细预警能力,保障海岛地区高水平安全发展。

三、加快城乡融合发展资源要素流动

(八)推进城乡资源要素双向流动。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政策,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平等交换流动,鼓励资源要素向重点村片区组团集中。支持各地整合盘活农村零散闲置建设用地资源,在优先保障农民安置、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乡村产业发展等用地基础上,允许山区海岛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全省范围内调剂。

(九)深入推进土地综合整治。以县域为统筹单元,围绕“县城—中心镇—重点村”发展轴关键轴点,统筹考虑地方发展水平、资源禀赋状况、财政承受能力、群众接受程度,谋划和推进一批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优先支持“土地综合整治+”模式创新。持续开展土地综合整治省级精品工程评定,按照有关规则对山区海岛县予以支持。

(十)统筹优化农用地布局。深入推进“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工程,因地制宜统筹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一体化建设。省级“多田套合”综合奖补资金向山区海岛县倾斜支持。全域推进县级耕林园保护利用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合理划定耕地林地保护空间和后备空间,科学推进耕林置换,腾挪土地资源,拓展高质量发展空间。

四、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建设项目落地

(十一)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一张图”建设试点要求,构建“一张数据底图、一同综合论证、一并选址会审、一次现场踏勘、一并公示公告、一套申报材料、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平台联办”的联合审批工作机制,全面推行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海联审联办,提升审批服务质效。

(十二)加快乡村振兴建设项目落地。落实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编制,推进重点村片区组团建设项目实施。推广“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工程建设方案跨部门联审等试点经验,服务项目快速落地。深化规划许可“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规划许可与用地批准合并办理。

五、优化城乡融合发展资源要素供应

(十三)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进一步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完善价格形成、交易规则、登记管理、服务监管、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等机制,实现集体和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地同权同价,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加快重点村片区组团建设。

(十四)支持乡村农文旅产业健康发展。统筹安排各类乡村农文旅项目用地。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前提下,积极探索实施多元化供地方式,支持乡村农文旅产业发展。根据乡村农文旅项目的产业特点、生命周期等,允许灵活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降低用地成本。鼓励按规定采取入市和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保障乡村农文旅项目用地需求。

(十五)持续推进存量资源盘活利用。鼓励推进片区综合开发,支持相邻宗地整体改造,涉及并宗的,允许重新约定土地使用年限。支持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工业、物流等企业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设备用房等,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利用存量房产等空间资源发展国家鼓励产业、行业的,享受五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本通知自2025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