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水利】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3-10-13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除外),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做好 2023 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3〕43 号)精神,以及省水利厅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现就2023年度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符合《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评审规则》(浙水人〔2023〕23号,简称《评价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如以标志性成果直接申报或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2〕77号)申报条件的,应提供近5年取得的相关业绩材料。再次申报者,需要提供最近一次申报以来新增业绩材料,不得凭借相同业绩重复申报。申报人员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二、申报程序和形式

2023年度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中评委评审推荐等程序上报省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申报管理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申报方式分为正常申报、自评分申报、标志性业绩申报、机关调出申报和转(兼)评。

1.正常申报。申报人员符合《评价条件》第五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的,按要求填写个人业绩档案和职称申报信息,提交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2.自评分申报。申报人员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未满5年,或学历、专业不符合基本条件,按照《评价条件》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申报的,自评分须达到规定分值(附件1),填写《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赋分推荐表》,经两名水利正高级工程师实名推荐。每位举荐专家每年可举荐1位评审对象,并对举荐行为负责。

3.标志性业绩申报。申报人员按照《评价条件》第六条规定申报的,填写《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标志性业绩申报表》,经两名水利正高级工程师实名推荐,直接提交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4.机关调出人员申报、其他行业转(兼)评水利高级工程师的,按照《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推荐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申报管理平台。

(三)中评委评审推荐。各有关中评委通过申报管理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028/login.jsp)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并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推荐。

(四)专家实地复核。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申报人员规模、类别,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申报人员,组织专家对其提供的业绩成果进行实地复核。凡是发现申报业绩有冒名或现实情况严重不符的,对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对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发生申报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全省通报,并记入职称评审不诚信行为记录。

申报人员和推荐单位的登录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录账号相同,需自行注册。具体申报办法、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2、3。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科研项目(基金)和工程技术项目合计不超过5项;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和成果层次(级别)不低于《评价条件》中第八、九、十条相关要求。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材料规范真实,复印件需签署“核对无误”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上传个人材料应清晰准确,避免出现漏报、错报、未放指定位置等情况,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员和推荐单位自行承担。

(二)社保证明要求。根据浙人社发〔2019〕21号文件要求,本省内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获取数据。如在外省缴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三)继续教育要求。按照《浙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水人〔2017〕45号)要求,申报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学时规定,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各中评委、推荐单位要把好继续教育学时审核关,申报人员应通过申报管理平台上传2019以来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材料。

(四)考评结合要求。按照《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方案》(浙人发〔2009〕66号)要求,除标志性业绩申报外,其余申报人员须参加全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申报评审,成绩3年有效并作为评审重要内容之一。申报人员应通过申报管理平台上传考试合格证明材料(取近3年最高分)。

(五)评聘结合要求。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推荐单位须提前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服务管理系统”中确认岗位信息。

(六)面试答辩要求。标志性业绩申报人员,须参加面试答辩,其他申报人员由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面试结论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至10月31日,推荐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11月13日;中评委评审推荐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联系方式

省水利厅联系人:杜利霞;联系电话:0571-87826525。

材料接收审核联系人: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余晓昊;联系电话:0571-86929222;水利高工申报QQ群:60372774;邮箱:646381436@qq.com;地址:杭州市钱塘区下沙高教园区二号大 街 508 号;邮编:31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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